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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7年01月19日)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得以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編列,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