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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 81年11月05日)
第 13 條
縣政府對於建築物有關交通、景觀、環保、防火或防空避難等之設計與構造,於不違反法律規定範圍內,得會同有關機關為必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