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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 81年11月05日)
第 4 條
申請建築時,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臨接其他道路者,應自道路邊線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者,應以通路連接道路,通路之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集中興建之房屋,應有完整之道路系統,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