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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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 81年11月05日)
第 5 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縣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建築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