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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 81年11月05日)
第 8 條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照建築期限建築完成,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竣工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前項建築期限由縣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