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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 81年11月05日)
第 9 條
建築物興建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使用執照,該縣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其經依法查驗合乎規定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