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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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95年11月07日)
第 2 條
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