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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95年11月07日)
第 6 條
民間機構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

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