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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95年11月07日)
第 8 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營運收入內不敷支應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