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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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95年11月07日)
第 9 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