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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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 103年06月05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取:
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
三、本所會議室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