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委託或申請試驗由本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五、定有試驗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試驗時間或有占用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實驗場地費或試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