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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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 103年06月05日)
第 9 條
國立成功大學與本所合作建置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其申請使用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收費優惠規定如下:
一、接受民間營利團體或法人委託研究所需之試驗,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二、接受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法人、機構或團體委託研究所需試驗,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計收。
三、與本所雙方以機關名義議定合作承接政府機關(構)之研究計畫,依計畫內容及經費分攤雙方所需費用。
四、會議室之使用費,以前條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