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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110年08月11日)
第 18 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確保行人及腳踏自行車行走之安全,得視需要於服務道路通過之商業區、住宅區、文教區及認有必要之區域,設置為交通寧靜區或行人徒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