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110年08月11日)
第 21 條
市區道路景觀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當地生態環境、土地使用機能及道路使用功能等需要,塑造當地景觀特色。
二、街道傢俱設施採整合簡化及容易維護管理方式設計。
三、道路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
四、植穴尺寸依植栽種類配置,並應儘量採連續性帶狀方式設計;喬木植穴面積應為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並應考量喬木開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