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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110年08月11日)
第 27 條
市區道路照明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道路功能分類、二側土地使用及行人使用需求,分別計算照度。
二、同一路段照明設施應求一致,並配合街道傢俱設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