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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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110年08月11日)
第 9 條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但因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