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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 95年06月29日)
第 7 條
申請認可單位檢附之文件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認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