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經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其營造業評鑑證書仍於有效期限內者,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以下簡稱複評單位)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營造業評鑑證書。
三、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正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各稽徵機關核發之截至申請日止無欠稅證明。
五、申請日起前三年內營造業及其負責人之無退票證明文件。
六、第四條規定複評項目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七、第五條規定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