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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96年06月21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畢,合格者即通知申請人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並核發與原領證書字號相同之開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