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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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96年06月21日)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後,應將建築師名單及事務所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建築師開業資料登載於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