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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 112年11月03日)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下水道承裝商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經審查申請書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