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 112年11月03日)
第 20 條
下水道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該下水道承裝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公開其違規情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一、未依第十八條規定,通知該專任承裝技工於期限內改正或收回其承裝技工工作證。
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另行聘僱專任承裝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