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 112年11月03日)
第 21 條
申請籌設許可、申請或變更營業許可者,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申請核發、補(換)發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或承裝技工工作證者,應繳交證冊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前項證冊者,得免繳審查費及證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