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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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 112年11月03日)
第 4 條
下水道承裝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置有專任承裝技工二人以上。
前項下水道承裝商負責人,具有承裝技工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承裝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