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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 112年11月03日)
第 5 條
專任承裝技工應專任一下水道承裝商,並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專任承裝技工取得第三條訓練合格證書逾五年者,應再參加訓練機關(構)辦理之回訓,取得最近五年內之回訓合格證明。

自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後,未取得前項回訓合格證明者,不得擔任下水道承裝商僱用之專任承裝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