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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  ( 97年07月21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