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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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 98年05月06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受理審議案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