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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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7年03月14日)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營建署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