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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 110年03月31日)
第 5 條
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十年之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
二、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三、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