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住宅法
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 112年12月06日)
第 30 條
主管機關得補貼民間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修繕或購買社會住宅貸款利息、部分建設費用、營運管理費用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