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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 112年12月06日)
第 36 條
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

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