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住宅法
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 112年12月06日)
第 37 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對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進行輔導、監督及定期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周知。經評鑑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之評鑑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