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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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四 章 居住品質
( 112年12月06日)
第 40 條
為提升居住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
前項基本居住水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得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確保符合國民基本居住水準。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清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