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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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12月06日)
第 56 條
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經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