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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2年12月06日)
第 63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核定之公益出租人資格,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