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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 106年06月28日)
第 6 條
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為下列四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且通知受評者,並公布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