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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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 106年06月28日)
第 9 條
接管人執行下列事項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重要人事之任免。
二、業務經營之委託辦理。
三、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之資產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