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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施行細則  ( 110年12月30日)
第 6 條
非營利私法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租用公有社會住宅,其租用規模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求決定之。

公有社會住宅出租予非營利私法人採公開申請方式,超過一家申請者,得由主管機關以評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