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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109年06月23日)
第 12 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者,應備具之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申請核撥補助經費遭駁回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併廢止其補助核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