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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109年06月23日)
第 16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相關基金支應。

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補助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後公告之:
一、申請資格。
二、申請期限。
三、申請補助項目。
四、補助額度。
五、受理類別。
六、辦理流程。
七、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