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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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109年06月23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建無障礙住宅:指本法施行後取得建造執照且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之住宅。
二、原有住宅:指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