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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109年06月23日)
第 5 條
新建無障礙住宅之起造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其獲核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登錄。無障礙住宅標章分類及申請條件,規定如下:
一、無障礙住宅單位標章:應有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一個以上住宅單位(戶),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或非公寓大廈類型之建築物,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
二、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應以公寓大廈單幢建築物為申請單位,並有專有部分百分之五以上及至少三個住宅單位(戶)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

前項以公寓大廈類型申請無障礙住宅標章者,共用部分均應符合第三條所定設計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