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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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109年06月23日)
第 6-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註銷無障礙住宅標章:
一、使用執照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
二、提供不實資料、虛偽陳述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無障礙住宅標章。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前條第一項之抽查或勘查。
四、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改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註銷無障礙住宅標章,應於所屬網站公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通知申請人、無障礙住宅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