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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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 106年06月29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資料提供機關(單位):指原始資料主管機關(構)、相關產業公會、團體及公司,或依其授權或委託負責對外供應資料之單位。
二、彙整發布機關:指依本辦法進行資料蒐集、分析、管理及發布事宜之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