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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 106年06月29日)
第 4 條
彙整發布機關應就前條第一項公告項目之提供資料內容、報送方式、更新及發布頻率等,會商各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及彙整發布機關之主計單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