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 106年06月29日)
第 8 條
依第六條申請之資料,使用規定如下:
一、僅供核定使用目的之使用,不得移作核定目的外之使用,且非經彙整發布機關書面許可,不得轉錄、轉售、贈與、提供網路下載或交付他人使用。
二、僅供規劃、參考使用;資料申請者於申請運用資料時,應簽署使用切結書(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