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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6月24日)
第 3 條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並應於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張貼公告,或輔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申請資格及評點方式。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各項住宅補貼計畫辦理戶數。
四、租金補貼額度。
五、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
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七、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八、承貸金融機構名單。
九、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