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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 110年12月30日)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評估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應事先通知評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