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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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 110年12月30日)
第 23 條
既有住宅經核定補助評估費用者,評估機構於完成性能評估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評估費用:
一、補助核准函。
二、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三、申請案評估報告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